热烈庆祝红木家具产权证开始步入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质押融资地下通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成立用益物权和借贷物权。第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成立、更改、出让和歼灭,予以注册,不得对付愿意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商品流通追溯到管理,创建关系人身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性的最重要商品的流通追溯到体系 ,建设统一的商品流通追溯到数据平台。商品流通经营者应该按规定供货商的有关资质文件和商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并留存商品来源及流向信息,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希望商品流通经营者使用信息技术按规定、记录、留存涉及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拥有得悉其出售、用于的商品或者拒绝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所不同情况,拒绝经营者获取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用于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红木家具产权证沦为红木家具流通市场发展的市场需求与必定产物。 近日,北京红木国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证书与审查,顺利将红木家具产权证前进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报中心融资质押体系! 俗话说“家有红木半方,比不上财宝一箱”,红木历年来被指出是奢侈品的代表之一。然而,消费者首次在市场上用“惴惴不安”的价格把红木家具买回去之后,它的价值也基本就不能呈现出在使用者们的口头“价签”上了,因为除了零星的高端拍卖会与熟人之间友情出让之外,或许并没二手红木家具的出让地下通道,更加别说获得银行去质押融资了。
究竟是什么妨碍了红木家具市场的流畅流通呢?这不是一个因素导致的,最少不存在着不半透明、补证书、补地下通道、补确保等问题。在商家出售家具,最少可以有品牌和企业允诺确保,但如果从一个陌生人手上卖一套家具,十有八九会有人不敢这么做到。 红木家具产权证相结合中国红木材质确保工程质量可追溯体系,将上述问题一一消弭,再加如今的金融系统的质押法院,为红木家具“有确保的半透明流通”奠下了一个里程碑。 红木家具作为消费者出售之后的私人财产,以其低价值和保值电子货币的属性,理所当然不具备与房产一样的金融属性,但缺少的是标准化的证书及完备的体系。
依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法条,红木家具产权证就是红木家具的身份与权属代表,可分析的价值、一一对应的权属、可登记更改的凭证、便于所求的地下通道,这就是金融体系对于借贷物权的初始确认,是红木家具沦为可质押动产的前提要件。解决问题了这些问题,红木家具产权证作为红木家具的注册凭证,才能成就它作为金融媒介的愿景。 你家的红木家具有产权证吗?几十到数百万的资产将要不会有具体的突显,更加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构建“交易”才能构建它的价值,否则,我们不能去不得已“承传”了,那如果子女不讨厌怎么办? 红木家具产权证将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它将给红木市场塑造成一个全新的市场空间,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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